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52號上訴人 吳名麗 被上訴人 張啟雄
洪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152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袁雪華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