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訴更(一)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更㈠字第18號原告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中華開發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惠蓉 律師
鄭旭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後,原告追加依民法第544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核其追加之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民事第九庭受命法官楊力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書記官劉家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