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360號上訴人乙○○兼訴訟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1,815,593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27元,除已繳1,500元外,其餘27,0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陳博享法官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蔡錦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