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18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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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訴字第1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一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併辦(九十年一月十八日移送併辦)案件,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惠光霞法官陳朱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素珍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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