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39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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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39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393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郁潔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959
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陳郁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叁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郁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所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有證據能力,均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除更正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起訴書附表更正為本判決後附之附表。
三、就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部分,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陳郁潔與另案被告 徐俊銘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就如附表編號1至
3所示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罪時間及被害法益均有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身心無礙,不思從事正當工作,以己力合法賺取財物,竟貪圖私利,參與詐欺集團之運作,致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被害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不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非詐騙集團之首腦,亦未實際參與詐騙被害人之行為,對整體犯罪之支配力較低,及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且在其所犯各罪及定執行刑項下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蓉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以下單位均為新臺幣┌──┬───┬────────────────────┬─────┐│編號│被害人│詐騙集團之詐騙方式│詐欺金額│├──┼───┼────────────────────┼─────┤│1│ 盧耀宗 │於99年8月24日上午11時許,在雅虎奇摩拍賣│1萬3,000元││││網站瀏覽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所│││││刊登出售筆記型電腦之不實廣告後,陷於錯誤│││││,以2萬元得標後,而於同日依賣家指示將頭│││││期款1萬3,000元匯入 劉建呈 (已歿)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旋遭人提領一空。││├──┼───┼────────────────────┼─────┤│2│ 張洪銳 │於99年8月23日,在比價王網站瀏覽真實姓名│8,000元││││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所刊登出售HTC智慧│││││型手機之不實廣告,陷於錯誤,而於99年8月│││││24日中午12時許,依賣家指示,匯款8,000元│││││至劉建呈上開中華郵政帳戶內,旋遭人提領一│││││空。││├──┼───┼────────────────────┼─────┤│3│ 郭敬民 │於99年8月24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瀏覽真│1萬650元││││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所刊登出售│││││CANON牌數位相機之不實廣告,陷於錯誤,而│││││於同日上午11時許,依賣家指示匯款1萬650│││││元至劉建呈上開中華郵政帳戶內,旋遭人提領│││││一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