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857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嚴凱泰相對人翰晉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法定代理 黃明 壹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翰晉股份有限公司、 黃明壹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黃明壹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翰晉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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