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435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蕙宇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訴訟標的金額為玖佰貳拾叁萬陸仟伍佰肆拾叁元,聲請費為貳仟元)。
二、相對人李蕙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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