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88號上訴人即被告和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仲熊
參加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呂曼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鳳樺兆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32萬元(公告土地現值288,000元/平方公尺140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萬0224元扣除參加人先前繳納裁判費38萬76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6萬2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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