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67號上訴人 黃文良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文慶 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26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73,2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4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