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52號原告 楊雪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徐慧齡 律師 李銘洲 律師複代理人 洪珮菱 律師被告方孟堯
方 孟禹 方偉珍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 律師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黃志仁 被告 方偉潔 訴訟代理人 范惇 律師被告 方孟超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 律師複代理人 徐棠娜 律師複代理人 劉帥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四十四頁附表一分割方法欄第2點倒數2行關於「超過部分由 方孟哲 取得。」之記載,應更正為「超過部分由方孟超取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詠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址:桃園市○○區○○路○段○○○號)提出抗告狀,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