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52號原告 楊雪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徐慧齡 律師 李銘洲 律師複代理人 洪珮菱 律師被告方孟堯
孟禹 方偉珍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 律師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黃志仁 被告 方偉潔 訴訟代理人 范惇 律師被告 方孟超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 律師複代理人 徐棠娜 律師複代理人 劉帥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四十四頁附表一分割方法欄第2點倒數2行關於「超過部分由 方孟哲 取得。」之記載,應更正為「超過部分由方孟超取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詠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址:桃園市○○區○○路○段○○○號)提出抗告狀,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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