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2號聲請人 李文淨 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相對人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第一項中關於「男」之記載,應更正為「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選任李文淨為相對人臨時管理人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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