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2053號債權人 徐彩玲 債務人 鄭建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釋明債務人有無委任債權人代為辦理系爭繼承登記?如有,
應提出委任契約之內容。若無,應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之原因為何?㈡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提出單據釋明(所提文件無法釋明
債權人係受委任辦理繼承登記,及支出受委任事務所需費用)。
㈢請求利率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