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52號原告 楊雪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徐慧齡 律師 李銘洲 律師複代理人 洪珮菱 律師被告方孟堯
孟禹 方偉珍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 律師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黃志仁 被告 方偉潔 訴訟代理人 范惇 律師被告 方孟超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 律師複代理人 徐棠娜 律師複代理人 劉帥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四十三頁附表一編號3關於權利範圍或金額(新臺幣)欄內「1,249,971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249,97
1元」。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四十三頁附表一編號4關於權利範圍或金額(新臺幣)欄內「75,08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5,085、72,382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四十三頁附表一編號5關於權利範圍或金額(新臺幣)欄內「746,67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746,677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四十三頁附表一分割方法欄內「左列款項合計7,839,159元,應先扣除被繼承人之喪葬費5,161,793元、元、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自92年至104年之地價稅及房屋稅1,757,
855元後,餘919,511元由原告先行取得,則原告代墊之遺產稅僅剩14,262,47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左列款項合計14,911,541元,應先扣除被繼承人之喪葬費5,161,793元、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自92年至104年之地價稅及房屋稅1,757,855元後,餘7,991,893元由原告先行取得,則原告代墊之遺產稅僅剩7,190,
094元。」。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四十四頁附表一編號30關於權利範圍或金額(新臺幣)欄內「12199股」之記載,應更正為「368000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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