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52號原告 楊雪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徐慧齡 律師 李銘洲 律師複代理人 洪珮菱 律師被告方孟堯
方 孟禹 方偉珍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 律師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黃志仁 被告 方偉潔 訴訟代理人 范惇 律師被告 方孟超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 律師複代理人 徐棠娜 律師複代理人 劉帥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四十三頁附表一編號3關於權利範圍或金額(新臺幣)欄內「1,249,971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249,97
1元」。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四十三頁附表一編號4關於權利範圍或金額(新臺幣)欄內「75,08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5,085、72,382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四十三頁附表一編號5關於權利範圍或金額(新臺幣)欄內「746,67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746,677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四十三頁附表一分割方法欄內「左列款項合計7,839,159元,應先扣除被繼承人之喪葬費5,161,793元、元、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自92年至104年之地價稅及房屋稅1,757,
855元後,餘919,511元由原告先行取得,則原告代墊之遺產稅僅剩14,262,47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左列款項合計14,911,541元,應先扣除被繼承人之喪葬費5,161,793元、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自92年至104年之地價稅及房屋稅1,757,855元後,餘7,991,893元由原告先行取得,則原告代墊之遺產稅僅剩7,190,
094元。」。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四十四頁附表一編號30關於權利範圍或金額(新臺幣)欄內「12199股」之記載,應更正為「368000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