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156號抗告人 李國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黃雅婷立詳法律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救字第16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陳婷玉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文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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