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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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10號原告 蔡祺帆 訴訟代理人 吳傑人 律師被告聯昇遊覽客運有限公司(原名巴萊遊覽客運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蔡祺帆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其與被告間車行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被告返還買賣價金新臺幣430萬元,經查被告公司設址位於雲林縣○○市○○路○○○號1樓,有原告所提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