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上重更(二)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11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陳清華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號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十時於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鳳珠法官王紋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家瑩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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