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魏辰州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肆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坦承販賣毒品部分之犯行,並有證人甲○○等之證述、監聽譯文及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可參,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及同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該罪之法定刑分別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將其羈押。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開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俞秀美法官饒金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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