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6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6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6924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債務人欄「高『文』龍」之記載,應更正為「高『子』龍」。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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