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247號
原   告  巫英連
訴訟代理人  潘孟宇
被   告  沈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6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壹仟參佰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肆仟參佰捌拾元」;理由欄第六段關於「確定訴訟費
用額為1,300元(即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300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確定訴訟費用額為4,380元(即裁判費4,080元、登報
費3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