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075號
原 告 陳志青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