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6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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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673號
原 告 蘇渝鈞
被 告 劉宏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宏哲間給付贍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
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
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
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
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贍養費,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
第5項第8款及第12款之家事事件,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
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