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員小字第131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
陳傳明
被 告 蔡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叁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伍仟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