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1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鏡恭   住臺中市○區○○路○○○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加琪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3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此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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