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3年度投簡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296號

原告 湯郁慧

被告 翁智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以其於民國111年2月28日因遭詐騙而於111年3月21日14時21分許匯款共計新臺幣23萬5,023元至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為由,向本院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而被告於起訴時,住居所均在新北市林口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結果-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非本院管轄區域,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藍建文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