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小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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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字第584號

原告 王俊傑

被告 楊文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文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478元【計算式:19,000+478(計算式如附表)=19,478】,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書記官林錦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附表:

計算類別

債權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計算式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本件案件繫屬之前一日止)

利息

19,000元

112年11月26日

113年5月27日

(36/365+148/366)

5%

19,000元×5%×(36/365+148/366)年

4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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