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簡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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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298號
原告 陳弘熹
被告 陳秀滿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秀英
被告 陳秀美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秀琴
被告 陳有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