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簡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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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298號

原告 陳弘熹

被告 陳秀滿

陳秀端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秀英

被告 陳秀美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秀琴

被告 陳有益

陳有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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