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移調字第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戊○○
            3六樓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移調字第5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6月26日下午2時26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黃秀敏
  調解委員  吳碧娟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戊○○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玖萬壹仟柒佰零柒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計算之利息,給付方法: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起,於每
  月十日各給付壹仟捌佰伍拾壹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
  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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