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勞小字第5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鼎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3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於台北縣○○鄉○○○路○段○○○號15樓之3,此有
卷附公司變更登記表足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