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23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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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235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
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書狀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乙○○賠償新台幣2至3萬元,有起訴狀
在卷可稽,原告在起訴狀上未記載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出生年
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等資料,經本院通知被告於五日內補正
,被告已於民國97年4月1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在卷足
憑,原告迄今尚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
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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