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23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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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236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室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24日下午2時14分在本
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另應補正被告還款明細等資料,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