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聲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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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聲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甲○○
      丙○○
相 對 人 臺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甲○○供擔保新臺幣壹拾萬元後,本院97年度執字第9481
號清償票款執行事件關於聲請人甲○○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於
本院97年度北簡字第15538號異議之訴事件判決或其他相類情形
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
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
裁定停止本院97年度執字第9481號清償票款執行事件之強制
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97年度北簡字第15538號異議之
訴事件卷宗審查後,認為聲請人甲○○之聲請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
示。又聲請人丙○○於本院97年度北簡字第15538號異議之
訴事件因無正當理由連續遲誤97年5月19日及97年6月23日言
詞辯論期日,依法已視為撤回其訴,聲請人丙○○目前即未
提起異議之訴,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唐步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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