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救字第13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固提出高雄縣鳥松鄉公所97年
度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米糧發放通知單、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97年度審救字第15號民事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
救字第12號裁定等為據。惟觀其本案訴訟部分,依其所訴之
事實,在法律上顯無勝訴之望,核依首揭條文但書規定,其
聲請即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姿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