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87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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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8794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陸拾伍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資料有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
正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上之資料,並未包含附卡使用之情況
,及被告應負之連帶賠償責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8日
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有言詞辯論筆錄附
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台北簡易庭
法 官 洪遠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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