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梁玉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先哲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22元(計算式:53
00×3.74=1982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