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3年度宜小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小字第18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周政甫
被   告  古春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戶籍在臺中市,有戶籍資料可參,且原告原陳報
被告位於宜蘭之住所,經本院送達通知書而無法送達。又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為小額訴訟事件,依
原告之主張,本院亦無民事訴訟法第3至20條所列之特別審
判籍,揆諸上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此外,本件原訂民國103年12月24日下午2時38分言詞辯
論期日取消。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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