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9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9112號
原   告  陸力德
被   告  林智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七日下午二時
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紀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