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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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760號
原   告  簡文濫
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文輝簡進星李淨芳簡進貿簡金聰 、簡
金保、 簡慈慧簡麗雪 等間返還信託物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簡文輝、簡進星、李淨芳、簡進貿、簡金聰、簡
  金保、簡慈慧、簡麗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嘉義縣○○鄉○○○段○○○○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歷審裁判

  •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3 年度 嘉簡 字第 760 號裁定(103.12.04)[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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