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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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760號
原 告 簡文濫
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文輝 、 簡進星 、 李淨芳 、 簡進貿 、 簡金聰 、簡
金保、 簡慈慧 、 簡麗雪 等間返還信託物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簡文輝、簡進星、李淨芳、簡進貿、簡金聰、簡
金保、簡慈慧、簡麗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嘉義縣○○鄉○○○段○○○○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