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傅森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買對股份有限公司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
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
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