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傅森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買對股份有限公司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
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
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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