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重訴字第一六九三號
原告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錦德 訴訟代理人 蔡坤澤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合意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放款借據第八條),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