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上更(一)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五三號
上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宣示辯論終結,茲有事實尚待調查,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何方興法官蔣有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有信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