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1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775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游涵歆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石山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4月29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9月2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9月29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汪梅芬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