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於臺灣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之罪減刑後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部分,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二罪減刑,及與附表編號3之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本院業已裁定減刑及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惟其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減刑後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部分,本院漏未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應予補充,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94年2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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