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錦輝指定辯護人謝維仁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錦輝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9月26日執行羈押,並於97年12月2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劉育琳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