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5號債務人甲○○代理人乙○○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件:
⒈債務人稱目前已失業乙節,請說明失業之原因、時間、是否領
取失業給付,並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離職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⒉說明債務人就其對第三人陸藝之本票債權新臺幣315萬元及其
利息,是否進行追償?求償結果如何?如曾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而無結果,請提出該債權憑證影本。
⒊依債務人提出之民國97年3月19日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所示,其尚有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6,000股,惟債務人提出上開公司97年3月24日出具之股票持有證明卻記載為0股,請據實說明債務人於何時轉讓上開股份?轉讓所得若干?該筆轉讓所得之使用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⒋債務人自陳目前失業中,請 陳明 倘本件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如何履行更生方案?其資金來源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