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勞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丙○○
之4號再審被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再審被告揚申交通有限公司
1樓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複代理人 吳忠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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