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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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38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向票據發票人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中正簡易型公司價購之傳票影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進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