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8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8888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票字第28888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4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簡易庭法官李智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