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36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699號原告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 律師被告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 律師
謝協昌 律師 匡乃俊 律師
參加人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彥志 律師
林雅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0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98年9月30日下午3時45分於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陳秀媖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