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緝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緝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緝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選任辯護人楊敏宏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雖否認犯行,然有共犯乙○○指述,並有申請書等資料可佐,其犯罪嫌疑重大,且係經通緝到案,另同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另案偵查中,且於97年間亦有執行通緝始到案之紀錄,其有逃亡之事實,即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5月10日裁定執行羈押,嗣又裁定自98年8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再經訊問,仍認被告甲○○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8年10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石蕙慈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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