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台灣士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謝維仁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9月26日執行羈押,並於97年12月26日及98年2月26日各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4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劉育琳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